问题 | 担任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有何要求 |
释义 | 一、担任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有何要求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要符合下列条件:与案件没有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以及愿意提供担保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二、行政拘留暂缓执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条件: 1.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而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2.暂缓执行只限于行政拘留处罚,并由被处罚人提出了申请; 3.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 三、行政拘留申请暂缓执行可以缓多久 对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期限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一般是暂缓到行政复议结束或者行政诉讼结束。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条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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