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公证的效力 |
释义 | 作者:郭晓华 公证书具有什么样的效力,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颁布之前没有不定期论,《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关公证的法律效力问题,我们只是在一些学术论文中做出各自不同的见解,但这些学术讨论决不能最终确认公证的法律效力,公证的效力只能有待于法律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颁布实施,不仅确立了公证制度的法律地位,而且也使公证效力以法定化。开创了我国公证事业的一个新纪元。 一、公证效力的概念 公证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能,它是通过公证书的效力得以体现的。公证机关依法出具的公证收与审判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一样,都有是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它们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是由于正确的适用了法律。法律文书的效力来源于法律的规定,而法律规定的效力又是通过具体的法律文书得以贯彻和体现的,这是法律文书的共同特点。但是由于公证机关与审判机关的性质不同,因此,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与审判机关法律文书的效力相比,它有自己的特点: (一)公证书的本质作用是证明作用。公证书是公证机关经过对公证事项的审查,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任何公证事项经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并制作了公证书,就确认了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也就产生了相应的证明作用。 (二)公证书具有约束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预防纠纷的作用。不管是对法律行为的公证还是对合同的公证,一旦由公证机关依法制作了公证书,就对当事人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比如说合同一经公证,当事人就可以预见到违反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增强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的责任心,促使当事人积极地认真地去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有效地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预防纠纷的作用。 二、法定公证效力的内容 (一)证据效力。“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法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是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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