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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押保证期间的基本类别
释义   一、抵押保证期间的基本类别
    在担保期内,可以分为协议期、通知期和法律期限三种类型。
    (一)所谓合同保证期是指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证期,即保证期。
    (二)提示担保期间,是指担保合同当事人对担保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无效,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不督促债权人行使的合理期间。剥夺其对主债务人的诉讼权利。
    (三)担保的法律推定期限,是指当事人在保修合同中没有约定保修期限或者协议不明确或者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的任意性规范作出更正的,即,担保期限为法律规定的主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一定期限。中国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担保的法定推定期限为六个月,自主要债务履行期届满起至六个月届满之日止。
    二、抵押生效的条件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生效。抵押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同一般合同的生效一样,抵押合同的生效也须具备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为以下五种: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三)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三、抵押权有保证期间吗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一般是六个月。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抵押保证期间的基本类别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的讲解,相信您已经知道抵押保证期间的基本类别有哪些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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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5: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