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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该如何区别?
释义
    2002年9月30日晚,被告人李某与陈某到大排档吃宵夜,被邻桌吃饭的罗某持枪惊吓后离开。后来,李某听说持枪人走了,仍在大排档用餐的是持枪人的同伙,建议返回报复。李某同其他5人一同返回大排档围住正在吃宵夜的刘某、吴某等三 人(均另案处理),李某接过同伙陈某递给的一支短管猎枪,两人用枪指向对方,与同伙对刘某等进行殴打。
    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被告人李某所持的短管猎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检察院指控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击水律师事务所谢文芝律师认为,该两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故意伤害罪,则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就客体而言,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而聚众斗殴罪的则是公共秩序。被告人李某与同伙殴打他人的行为,既侵犯了被害人的健康权利,也侵犯了公共秩序。就当时情形而言,被告人出于伤害的动机殴打刘某等人,对周围的公共秩序只是附随侵犯,其侵犯的主要客体还是刘某的健康权。
    在客观方面,故意伤害罪表现为采用徒手、工具等方式使他人身体受到或者足以受到损害的行为;聚众斗殴罪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殴打”指的是一方打另一方,“斗殴”指的是双方互相殴打。因此,区分斗殴行为和伤害行为的关键是“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聚众斗殴罪中的动机往往是表现为充英雄好汉而滋事生非,寻求满足感,或向同伙显示“义气”。而因为个人利益冲突,出于泄愤、报复等动机,而侵犯他人健康权利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本案中,被告人出于个人利益进行报复,其行为对象是特定的刘某等人。因此,是故意伤害而非聚众斗殴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直接或间接的故意,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成立。而聚众斗殴罪,只要一方聚众即可,“斗殴”必须是一种对合性行为,要求双方有斗殴的故意,互相殴打才能构成。李某被邀打架,事后报复,此时李某对另一方进行殴打,没有对方斗殴,殴打行为不具有对合性,且李某等人打击对象特定。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负刑事责任。而聚众斗殴罪的主体必须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并且在主观上具有聚众斗殴的故意,一般参与者不予处罚。
    本案中,李某所持枪支是陈某所给,未经证实,亦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无法认定枪支是李某所有,且枪支在李某手上的时间短暂,认定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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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3:4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