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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押权未登记有效吗
释义 一、抵押权未登记有效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不动产设立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登记的则无效;以动产设立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动产抵押虽未登记也仍然有效。
    二、抵押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三、抵押权的效力有哪些
    (一)担保的范围
    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抵押效力及于从物
    担保法解释第6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2.对孳息的效力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收取的孳息首先充作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是主债权的利息,再次是主债权。
    3.对添附物的效力
    对于添附物,依据担保法解释62条规定可以分如下情形对待:
    (1)添附物归第三人时适用物上代位的有关规定。
    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2)添附物归抵押人所有时及于整个抵押物。
    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3)共有时及于抵押人的份额。
    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登记是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要件之一,但是动产抵押权只需要交付即可,登记并非其生效要件。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抵押权未登记有效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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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7:5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