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
释义 | (1)一般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即时生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 受领生效:行政行为须为被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受领,即接受、领会,是指行政机关须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为相对方所接受,一般采用送达的方式; 告知生效: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对方知悉; 附条件生效: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一定的条件,在所附期限到来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如:行政法规、规章的生效,往往附有一定的期限。 (2)行政行为合法一个行政行为要产生法律效力,应该具备的条件是: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同时具备这四项条件,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 主体合法:行政主体合法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行政机关合法、人员合法、委托合法。 权限合法:包括: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行政地域管辖权的限制;时间管辖权的限制;法定手段的限制;法定程度的限制;法律、法规设定条件的限制;委托授权的限制。行政主体只能在这些法定职权限度内实施行政行为,否则无效。 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中体现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权利、义务的影响与处理都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程序合法:要做到这点有两个要求:一是要求行政行为性质要与相适应的法定行政程序要求相符合。二是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比如:说明身份规则、听取意见规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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