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鉴定机构核准登记的材料 |
释义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3、章程。 4、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 5、住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6、资金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7、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如工程造价、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等业务资质); 8、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说明应包括仪器、设备名称、用途、购置日期和价格等); 9、实验室、检测实验室认证认可证书(未通过认证认可的可提交通过认证认可计划) ; 10、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经公安机关开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人事部门开出的未被开除公职的证明; 11、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除本意见第五项“司法鉴定人核准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司法鉴定人岗前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12、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主要包括委托受理制度、统一收案收费制度、重大鉴定会鉴制度、鉴定回避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鉴定文书审批制度、鉴定文书档案管理制度、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13、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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