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名誉侵权应该如何处理? |
释义 | 一、赋予网络服务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网络传播中,网络服务商可以对网上信息进行即时的把关和编辑,他们是否尽到必要的义务关系到信息影响力的范围,因此,应当对网络服务商进行规范管理。另一方面,网络中,大部分侵权信息都是由匿名用户发布的,他们是信息的发布者;网络服务商则主要是信息的传输者。面对海量信息往往不可能及时而有效地剔除非法信息,但是由于网络上言论的匿名性,网络服务商经常会成为非法言论发布者的“替罪羊”,所以在具体的管理规范中,又应当适当维护网络服务商的权利。 二、以推进网络自由为基本准则,统一并且适当放宽对网上侮辱性语言的判定标准 目前网络上,许多门户网站使用了技术软件对BBS进行相当严格的管理和控制,自动过滤一些敏感语言。但网络服务商对侵权信息构成要件的主观定义并不明确,而且不同的网络服务商对这一主观定义没有统一的标准(即使包含这些词汇,也并不一定就是非法信息)。因此,在实践中有必要对网上侮辱性语言的标准进行统一。 从推进整个社会民主化程度来说,网络的存在为进一步实现个人言论自由提供了可能,同时也是更好地了解民意、考察民情的手段,所以对网上言论标准应当适当放宽。 知识链接:如何在网络上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通知侵权网站停止侵权行为 受害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二、到法院提起诉讼 (一)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1、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3、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人民法院; 4、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二)谁可以作为被告? 1、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 2、只起诉网络用户的,网络用户可以追加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 3、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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