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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配偶男性收养女孩 年龄是否有限制
释义
    黄某是包河区某村村民,现年43岁。因妻子许某不能生育,通过熟人介绍,抱养了一名女孩吴某。前几年,黄某患有轻微精神分裂症,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最终双方因感情破裂而离婚。2012年4月,村委会发现黄某不具备收养的条件,要求其将吴某送还其亲生父母,遭到了黄某拒绝。吴某的亲生父母向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委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耐心向黄某宣传相关法律。2012年11月,黄某与吴某的亲生父母达成协议:黄某将吴某送还其亲生父母,吴某亲生父母支付黄某经济补偿56000元。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九条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男性无配偶,包括男性因未婚、离婚或丧偶而无配偶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收养人收养子女在年龄上应当年满30周岁,但是,对于无配偶的男性公民收养女性,我国《收养法》规定年龄要相差40周岁以上才能进行收养,这是法律对单身男性收养女性所作的特殊规定,也是法律对被收养的女婴和女童的特殊保护。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收养立法中有都类似的规定,这是从性别、年龄、生理特征、伦理道德等方面考虑而制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德,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保护被收养女性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本案中,黄某已与许某离婚,属于无配偶的男性,且黄某与吴某年龄相差30岁,不符合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的规定。同时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黄某应将女孩送还其亲生父母,但可要求女孩亲生父母给予其适当补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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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3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