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荣誉权 |
释义 | 导读:荣誉是个人在工作生活中的精神鼓励,也是生存价值的一种体现。公民的荣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谁侵权谁担责。 荣誉是社会、国家、组织给予公民的一种美名或称号,如“全 国劳动模范” “优秀共产党员” “优秀共青团员” “新长征突击手” “人民艺术家” 等。荣誉是对公民的一种精神鼓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 不得非法剥夺公民已经获得的荣誉称号、荣誉证书和奖章。那么,有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荣誉权呢? 一.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 这是最典型的侵害荣誉权的行为。它是指未经法定程序,没有法定理由,并由法定机构作出就宣布撤销或剥夺权利人的荣誉。如某厂职工高某多次获省劳动模范称号,并给予两次晋升工资的奖励。后来,因揭发厂长有经济问题,遭到厂长的报复。该厂长宣布取消高某省劳模称号,取消其奖励的工资。在这一案件中,高某获得的荣誉是经省政府批准的,该厂长根本无权宣布撤销此荣誉,故属非法剥夺荣誉,构成了对高某荣誉的侵害。 二.非法侵占他人荣誉。 这是指对他人获得的荣誉,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进行冒领、强占或偷窃。如某县决定对见义勇为的农民刘大民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金,参加颁奖仪式的通知寄出后,邮递员误将信送到了与刘大民同村的刘大明手中。刘大明乘机冒充刘大民领取了荣誉称号和奖金。在本案中,刘大明就侵犯了刘大民的荣誉权。 三.低毁他人获得的荣誉。 这是指有的人因各种原因,如对他人获得荣誉心怀忌炉等而低毁荣誉权人,引起他人对荣誉权人荣誉的获得的怀疑,因而构成对他人荣誉的侵害的。 四.侵害荣誉权人的物质利益。 这是指对荣誉所附随的物质利益进行侵害的行为,它包括拒发或扣发奖金、毁坏奖杯、奖章、奖状等行为。如某单位根据规定对本单位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授予荣誉称号并各奖励两万元。后因有人反映奖金数额过高,单位领导便擅自决定,对获奖人员只发给1万元奖金,剩下的1万元捐给工会,用作工会活动经费。这其实是一种变相的扣发应得物质利益的行为,构成了对荣誉权的侵害。 找法小编有话说:荣誉权是公民人身权的一种,我国在保护公民荣誉权方面是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不管是谁侵犯公民的荣誉权,都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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