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著作权的概念与内容 |
释义 |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产业的迅速普及,网络国际性、交互性的进一步加强,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和著作权理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和挑战。侵权人利用计算机技术规避法律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人维护网络著作权日益艰难。事实证明,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将对于我国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及公民个人的安宁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著作权的相关知识,对有关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做简要分析和论述。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容,适用于数字化作品。 1、发表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 条第1 款第1 项规定:“发表权,即决定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将发表权作为一项精神权利兼经济权利作了明确规定。 2、署名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 条第1 款第2 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 条第1 款第3、4 项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网络作品的作者同样享有这两项权利。 4、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使公众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获得作品的权利。新《著作权法》还明确规定了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使用和获得报酬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的两项经济权利。 6、数字化作品的标示权,是指著作权人有禁止他人删除或者更换由著作权人合法施加于其作品上的有关作品、作者、“著作权保留”等事项的标示的权利。它可以有效的弥补网络作品著作权人身权利的脆弱保护,促进计算机网络传输的健康发展。 7、反解密权,“加密”历来是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人的一种自我保护的技术手段。为了防止数字化作品解密的人通过解密获得他人的作品,提供给复制者非法盈利。未经许可的解密人以及提供或从事解密的服务者,均为著作权侵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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