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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电子送达的司法解释
释义
    一、关于电子送达的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怎么填写
    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是法院诉讼程序的要求,法院会向你提供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表格,你按照内容填写就可以了。
    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填写的地址应该是能确保能收到法院信件的地址,因为如果你提供的地址错误,法院按此地址邮寄的信件被退回的,将被视为已经送达,对你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如果以后地址发生变更的,应该及时到法院更正送达地址。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送达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送达的司法解释为《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在其中对于送达有所规定,、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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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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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4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