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条文解读: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的规定 |
释义 | 导读:法律网公司法栏目小编为您提供《公司法》具体条文释义评析。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的规定。 〖评析〗 第一项 公司在登记机关注册的正式名称以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二项 设立公司可以从事的经营业务范围;第三项 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第四项 公司资本总共有多少股,每股所代表的资本数额,公司成立时向登记机关登记的财产总额(即总股本);第五项 发起人的姓名(自然人)或名称(法人)、各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数额、以何种形式出资及缴付股款的具体时间期限;第六项 董事会成员的具体数额和人员、所享有的职权以及召集、举行会议、作出决议所应遵守的准则;第七项 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具体人员;第八项 监事会成员的具体数额和人员、所享有的职权以及召集、举行会议、作出决议所应遵守的准则;第九项 如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如何具体进行分配;第十项 导致公司解散的事件、情形以及解散后如何具体进行清算;第十一项 公司组织议事具体通过何种方式进行通知和公告;最后一项 公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股东大会可自愿记载。 依据效力不同,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与任意记载事项。前者属于强制性规范,若不记载或者记载违法将导致章程无效,其后果就是公司设立无效。任意记载事项是前两者之外,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由章程的共同制定者协商同意自愿记载于公司章程的事项。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公司法条文的知识,小编推荐: 公司法条文 公司法条文解读: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法条文解读:股东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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