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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释义 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 1、认真核定与核查缴费工资基数,通过专项审计和稽核,重点对瞒报、少报和漏报缴费工资基数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2、努力提高基金收缴率,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几个行业、企业要加大征缴力度,尤其是对一些批准缓缴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市劳动
     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
    1、认真核定与核查缴费工资基数,通过专项审计和稽核,重点对瞒报、少报和漏报缴费工资基数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2、努力提高基金收缴率,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几个行业、企业要加大征缴力度,尤其是对一些批准缓缴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市劳动保障局下发的京劳社保发[2003]83号文件规定要求,将缓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缴到位。
    参见:关于落实200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与医疗费用控制考核指标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保发[2003]113号)
    发布日期: 2003年6月30日
    执行日期: 2003年6月30日
    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1、2001年3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2001年4月1日后从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退休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个人按照本人退休前缴费工资基数12%的比例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费用,其中9%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1%的费用纳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2%的费用注入个人帐户。足额补缴后可以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工伤1级至4级的参保人员,因企业破产而办理提前退休的,累计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补缴医疗保险费用时提前退休年限对应的企业缴费部分,由破产企业补缴。
    参见: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3]119号)
    发布日期: 2003年7月4日
    执行日期: 2003年10月1日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按时缴纳的,不计入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缴费的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特殊群体的缴费基数
    1、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初次就业和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以本人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 在医疗期内的病休人员,其病休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不足整年度时与病休前的当年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
    3、 被派到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不含临时派出)工作的人员,按派出前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缴费工资基数按上一年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4、 企业外派、外借及劳务输出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和下岗人员,以在原企业领取的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这些人员在非本企业取得的劳务收入可与本企业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
    用人单位使用非本单位的人员时,应按月为其提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企业缴纳部分的资金,并在签定劳务协议时予以明确。职工以非本企业取得的收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须包含企业缴费部分,由本人向本企业缴费,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缴费年限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前,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后的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
    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
    1、 2001年4月1日以前已退休的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 2001年4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1年3月3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2001年4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1年3月3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由本人按照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按退休时的缴费工资基数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连续工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的认定审批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其用人单位须持《北京市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到参保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手续;经核准后,再到区(县)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
    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互助资金的,在职参保人员不计为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个人帐户金暂不划入。
    未按时足额缴费之月以前,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按结算期计算并按规定支付;未按时足额缴费之月及以后,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额互助资金不予支付;待单位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按规定补计个人帐户及支付其有关医疗费用。
    对用人单位的处罚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能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职工和退休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申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漏缴、少缴,或者不按规定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对个人的处罚
    个人骗取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回,并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医疗机构的处罚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
    1、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
    2、 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
    3、 将非急诊、抢救病人的费用列入急诊、抢救项目支付的;
    4、 将不符合住院的病人进行住院治疗,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或者挂名住院、作假病历的;
    5、 挪用他人个人帐户的;
    6、 弄虚作假、调换药品的;
    7、 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金的。
    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对药店的处罚
    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
    1、不按外配处方出售药品的;
    2、不按处方剂量配药的;
    3、将入方用药换成其它物品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对经办机构的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致使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按规定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市或者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并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单位或者个人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医疗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缴费登记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到工商企业执照注册地或单位住所所在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补充登记表》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建立用人单位和职工与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库。
    缴费工资基数核定
    用人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和《劳动情况表》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手续。每年核定的时间和方式统一由市社会保险中心安排部署。
    对未按时办理核定手续的用人单位,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其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待其补办核定手续后,从补办核定手续的次月起,重新调整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
    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聘用复、转军人、外埠调入、失业转就业、应(历)届毕业生(初中、高中和大学)等人员后,应及时办理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手续。
    核定申报金额
    每月1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用人单位上月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库的时点信息,核定各用人单位当月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金额。对符合补缴或退款条件的,经核审,其应补缴或退款的金额与当月申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进行补扣计算后,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表》的形式,确定用人单位当月实际应申报缴纳金额。
    用人单位发生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时,应在每月2日至月未期间,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增减手续。
    有下列情况的,须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表册证明。
    1、 新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复转军人、新参加工作、失业转就业、区(县)内或跨区(县)调入和外埠调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人员须提供:
    (1)《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
    (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
    (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
    (4)军队后勤财政部门为复转军人开具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
    (5)外埠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补缴条件的,还须填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
    2、 区(县)内或跨区(县)调出、考入中等以上学校、参军(含义务兵和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及考入军队大学)、失业、被判刑、劳动教养、死亡、转往外埠、出国定居、转外国籍和失踪等人员须提交: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2)《基本医疗个人帐户继承(清算)申请表》;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在职转退休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2)《退休人员审批表》;
    3)《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以上情况进行核准确认后,先行调整个人基本信息库,然后分别进行停缴、补缴、退款和个人帐户继承(清算)等业务处理,对转往外埠和从地方考入军队大学及招收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的参保人员分别开具《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其个人帐户存储额随之转移;对跨区(县)调出调入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其个人帐户存储额也随之划转。
    补缴或退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补缴或退费:
    1、 补缴
    1) 用人单位未按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 因办理本区(县)或跨区(县)调入、新参加工作和外埠调入等相关手续而延误参保或续保的参保人员;
    3) 已办理退休手续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标准但符合补缴条件的参保人员;
    4) 因延误办理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手续用人单位,其后申报并经核审的参保人员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从每年4月份算起,按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的差额予以补缴;
    5) 经查明少报、漏报参保人员的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用人单位,从每4月份算起,按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工资 基数的差额予以补缴;
    6) 因转往外区原因停止缴费的参保人员在新单位继续参统时,个人可补缴其在原用人单欠费期间单位与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区县社会经办机构在足额收到上述补缴款后,应及时分配注入个人帐户。
    2、 退款
    1) 因转往外区、转往外埠和转外国籍原因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停止缴费前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将用人单位欠费期间单位与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退还。同时,用人单位应为参保人员办理退款手续。
    2) 因延误办理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手续用人单位,其后申报并经核审的参保人员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从每年4月份起,按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的差额清退单位缴纳的部分(扣除按规定的比例划入参保人员帐户的金额)。
    分立手续
    用人单位在分立前,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手续和缴费变更手续。如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须在分立前全部清偿,清偿确有困难的,分立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划分各自应清偿的具体金额,经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确认后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债务转移书》,并转往新分立用人单位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立的用人单位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关于分立的批件或决定书;
    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4)分立双方划分应清偿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协议;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新分立的用人单位在与原单位结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应按新参统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和缴费申报等手续。新分立的用人单位如承担欠费,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基本医疗保险债务转移书》征缴欠费。
    破产企业
    破产、关闭、解散、清算、撤消、拍卖和出售用人单位,自法院正式宣布破产或有关上级部门批准关闭、解散、清算、撤消、拍卖和出售之后,及时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注销手续和缴费注销手续,其从破产、关闭、解散、清算、撤消、拍卖和出售之月起停止申报基本医疗保险费。
    如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破产的或法院受理的,依据法院终审裁决办理。其余的,必须全部清偿,不能按期全部清偿或部分清偿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通过法院强制清偿。
    破产、关闭、解散、清算、撤消、拍卖和出售的用人单位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或有关上级部门的批件;
    3)《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经法院宣布破产或经有关上级部门批准关闭、解散、清算、撤消、拍卖、出售后,其本单位的退休(职)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予提退休(职)人员医疗费并足额上缴市社保中心。
    兼并企业
    被兼(合)并与兼(合)并单位应分别到各自参保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注销与变更手续和缴费注销与变更手续,被兼(合)并单位从被兼(合)并之月起,停止申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须由兼(合)并单位在兼(合)并前清偿,如清偿确有困难,兼并双方在同一参保地的,经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签定还款协议;兼并双方不在同一参保地的,由被兼(合)并单位所在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债务转移书》,并转往兼(合)并单位所在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如不能按期全部清偿,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将通过法院强制清偿。兼并双方须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有关兼(合)并的批件或决定书;
    3)《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迁址企业
    用人单位因市内迁址和迁往外埠原因应及时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分别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缴费转移手续或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注销手续,市内迁址的,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在迁址前足额清偿,如不能全部清偿,迁出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的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债务转移书》,并转往迁入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迁往外埠的,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必须足额清偿,如不能全部清偿,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将通过法院强制清偿。
    市内迁址或迁往外埠的用人单位须分别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有关市内迁址或往外埠证明材料;
    3)《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迁往外埠的);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市内迁址的用人单位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缴费转移手续后,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到迁入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手续和恢复缴费手续,迁址前有欠费的,迁入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依据迁出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债务转移书》继续征缴欠费。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对随同用人单位转往外埠的参保人员,须开具《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其个人帐户存储额随之转移。对随同用人单位转往外区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存储额一并转移划转。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成立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行政单位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缴费列"经营支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的5%列"应付福利费",4%列"劳动保险费"。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需要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参见: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市政府第141号令)
    发布日期: 2003年12月1日
    执行日期: 2003 年12月1日
    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退休人员,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参见: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市政府第141号令)
    发布日期: 2003年12月1日
    执行日期: 2003 年12月1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核定与征缴
    1、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2、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3、用人单位和职工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参见: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市政府第141号令)
    发布日期: 2003年12月1日
    执行日期: 2003 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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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8: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