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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程序
释义   一、仲裁程序
    (一)仲裁委的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仲裁庭的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四)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五)不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六)仲裁和解
    1、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
    (七)仲裁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八)裁决的作出
    1、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裁决书自作出(而非签收或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九)强制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仲裁机构包括哪些
    仲裁机构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民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分为国内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后者又分为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和国际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机构此外,按仲裁机构的设置情况,国际上进行仲裁的机构有三种:一种是常设仲裁机构,一种是临时仲裁机构,还有一种是专业性仲裁机构。
       三、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受理。而审判则由人民法院负责,法院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
    (二)对案件的管辖不同。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仲裁程序的相关知识,仲裁程序包括仲裁委的选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回避、开庭、仲裁和解、仲裁调解、裁决的作出、执行。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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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