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程序 |
释义 |
一、仲裁程序 (一)仲裁委的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仲裁庭的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四)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五)不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六)仲裁和解 1、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 (七)仲裁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八)裁决的作出 1、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裁决书自作出(而非签收或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九)强制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仲裁机构包括哪些 仲裁机构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民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分为国内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后者又分为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和国际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机构此外,按仲裁机构的设置情况,国际上进行仲裁的机构有三种:一种是常设仲裁机构,一种是临时仲裁机构,还有一种是专业性仲裁机构。 三、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受理。而审判则由人民法院负责,法院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 (二)对案件的管辖不同。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仲裁程序的相关知识,仲裁程序包括仲裁委的选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回避、开庭、仲裁和解、仲裁调解、裁决的作出、执行。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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