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的不真正义务 |
释义 | 正文: 债权人既然依照担保法第25条第2款或者26条第2款,负有采取必要措施的“不真正义务”,那么这与民法上通常所谓的义务有什么不同呢?差别在于:法律上允许不真正义务的“义务人”自己选择,是否需要遵守此种义务; 另一方则无权要求其履行。倘若此种义务未被遵守,则义务人方面需要忍受法律上的不利益,例如请求权的丧失或减缩。但是,不真正义务的违反并无违法性,因而也不发生损害赔偿义务。如果义务人希望避免法律上不利后果发生在自己身上,那么他就只能去履行此种义务。 可见,不真正义务只是强度较弱的行为要求,与可以诉请履行的给付义务不同;不真正义务与保护义务也不相同,盖保护义务同样不可以诉请履行,但违反之后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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