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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考试知识点小结——合同法(代位权与撤销权)
释义
    一、代位权
    (一)代位权构成要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不能过了诉讼时效)、
    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并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债务超过说)。
    ④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不能过了诉讼时效)、到期。
    (1)甲对乙的债权须合法、有效。
    ①若甲对乙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甲无代位权。
    ②非法的债权(如赌债),甲无代位权。
    ③若非法债权背后存有合法债权,该合法债权仍有代位权
    (2)甲对乙的债权已经到期①这是代位权与撤销权的重大区别。
    ②例外;即使甲对乙的债权尚未到期,若甲确有“保存”乙对第三人债权的必要,可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我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①司法考试的答题标准是,甲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乙对丙的金钱债权
    ②乙对丙的非金钱请求权(如返还原物请求权、移转不动产物权的债权),甲均无权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债务超过说)。
    (1)“怠于”的含义。只要乙未对丙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就属于怠于行使到期金钱债权。
    (2)损害甲之债权的判断标准。采债务超过说,即乙除了对丙的金钱债权之外,乙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对甲的债务。
    (3)即使乙、丙间的合同约定了仲裁协议,不妨碍甲以起诉方式行使代位权(原因:因仲裁条款具有相对性,只能约束乙和丙)
    4.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乙对丙的下列金钱债权具有专属性,甲不得代位行使(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
    (1)基于人身伤害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3)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如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等债权;
    (4)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
    (二)代位权的行使
    行使方式:诉讼
    ①原告:债权人
    ②被告:次债务人
    ③无独三:,可以追加债务人为无独三
    ④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行使范围: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数额
    被告可主张的抗辩
    ①原债、次债的抗辩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成立要件)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成立要件)
    ②代位之债的抗辩(包括主管、管辖)
    (三)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实体法上的效果。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其对债务人所负义务,债务人对债权人、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2.诉讼法上的效果。债权人胜诉的:
    (1)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
    (2)其他必要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第73条)。
    二、债权人撤销权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注意无须到期)。
    (1)甲对乙的债权必须成立于乙实施处分行为之前,若在乙处分财产之行为发生在甲对乙的债权成立之后甲无债权人撤销权。
    (2)甲对乙享有提供劳务之债权,甲不得行使撤销权。
    (3)甲对乙的债权“无须”到期。这是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权在构成要件上区别之一
    2.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的财产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1)乙对甲负担债务之后,实施了财产上处分行为,包括八种行为:
    ①放弃到期债权。
    ②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
    ③无偿赠与财产(包括赠与、遗赠)。
    ④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⑤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⑥放弃债权担保。
    ⑦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⑧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债务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将抵押财产以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抵偿债务。
    (2)乙的行为损害了甲的债权。判断损害的标准,采用“债务超过说”,实施处分财产
    的行为后,乙剩余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对甲负担的债务
    (3)乙处分财产的行为与甲的债权受到损害有“因果关系”。就是说,如果乙实施处分行为时尚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后来因其他原因(如物价上涨、自然灾害)导致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对甲负担的债务,甲无债权人撤销权
    (4)乙对甲负担债务之后,实施的身份行为(如结婚、收养子女)即使损害了甲的债权,甲亦无债权人撤销权。原因:身份行为涉及乙的人格尊严。
    (5)乙对甲负担债务之后,拒绝接受赠与等行为即使损害了甲的债权,甲亦无债权人撤销权。原因:债权人撤销权的功能仅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持债务人原有的资力),而非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行使方式:诉讼
    ①原告:债权人
    ②被告:债务人
    ③无独三:可以追加受益人或受让人为无独三
    ④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数额为限
    行使的期限:受双重除斥期间限制
    ①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②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甲不得代位行使(合同法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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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7:4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