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62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九十八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根据前述相关规定,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是可以享有产假的。 女职工的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产假针对的是将要生育的女职工,为保证其能够正常生育、恢复身体健康而给予其修养的时间,满足的是生育人员生理上的需求。产假本并没有严格区分计划生育与非计划生育,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应当享有90日的产假。应当注意的是,“产假”与“产假待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女职工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可以休产假,但不能享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一样的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这些待遇包括生育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以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目前,有的单位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在规章制度设定时,规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的,可以用病假或休假期去抵充产假时间,在此期间,员工可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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