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工停薪留职期满收容审查被除名 |
释义 | [案情简介] 左某为某市客车制造厂职工,1994年6月30日与单位签订了为期2年的停薪留职合同,经营发廊。1996年7月5日,左某因涉嫌有色情服务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直至1996年9月20日因情节轻微解除收审。左被收容审查期间,单位分别于1996年7月10日、8月10日两次向左发出限期返回通知,交其家属收执。左在限期内未归,单位于1996年9月10日以左连续旷工70天为由作出除名决定。左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处理结果] 1.撤销客车制造厂对左某除名的决定。2.左某回厂安排工作。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除名争议案,争议的焦点是旷工的缘由。依据劳人计[1993]61号《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停薪留职期满一个月不归的,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作除名处理。单位根据当时掌握的情况,对左某的行为判断为无故旷工,作除名处理,主观上并无错误。但收容审查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为了查清和证实违法犯罪而采取的一种法制措施。左某在被收容审查期间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已构成“不可抗力”的法定事实。根据《“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原单位如何考勤的请示”的答复意见》(劳人字[1989]21号)的规定,此种情况不能按无故旷工对待。故该客车制造厂对左某旷工定性和处理客观上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案例仅供参考,不作办案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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