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定义是什么 |
释义 | 一、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定义是什么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以下这些: 1.没有法律或者约定的根据; 2.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3.另一方遭受财产损失; 4.受益人取得上的利益与损失人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对于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需要区分得利人主观心态。善意得利人需要返还现存利益,恶意得利人则需要返还所得利益。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不当得利拒不归还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法律网提醒您,不当得利不返回属于民事纠纷,一般不构成犯罪,当事人可以通过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三、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有何不同的特点 1.无因管理是发生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成立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为了他人的利益; 3.无因管理主观上要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图;不当得利是发生在主体不知道的情况下。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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