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约定不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
释义 | 一、保证约定不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看上去只有两个字的修改,但确实是颠覆性的。就因为这条规定,不知有多少人由富转贫,不知多少企业破产倒闭,不知多少人成为老赖,17年全国著名的邹平担保事件,一时引发地震。在裁判文书网输入保证,有6470017(6百万)篇文书,没有进一步准确统计有多少是因为约定不明被判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但从我们实际接触到的案子看,不在少数。虽然也有一部分人通过时效、签名、串通等等进行抗辩,帮助当事人得到了解脱,但大部分无能为力,眼看着很多人因为签了一个字导致陷入无休止的官司,陷入永远都还不清债的深渊,成为老赖,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二、保证责任约定不明,为一般保证 这一条修改可谓是保证合同最重大的变化。根据规定,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实施后,将变更为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一般保证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相比连带保证最大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在主债务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也存在例外情形,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 三、保证不明约定法律依据 《民法典》在第686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调整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第三人提供保证后的责任,债权人为了保障债权得以履行需要关注这一点,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保证约定不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的相关知识,一般保证有抗辩权,在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可以相互追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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