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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司法赔偿范围探微
释义
    民事司法赔偿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时,给予受害人赔偿的一项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民事司法赔偿范围是极其有限的,即仅限于违法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和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等三类行使职权的积极作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以不作为的形式违反法定义务和程序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乃至造成严重损害。因此,违法行使职权的消极不作为行为也应纳入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
    我国现行立法中的民事司法赔偿范围的规定仅限于上述三类违法行使职权的积极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但这并不意味着造成当事人及案外人损害的只有这三类违法行使职权的积极作为行为。这种封闭型的列举式立法体例不利于公平合理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失法律的公正性。从司法实践来看,下列二种情形宜需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1)因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错误认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给其造成损害的,国家应予以赔偿。(2)因民事判决错误不能执行回转的,国家应予以赔偿。需要指出的是,此类情形应以受害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尽了相应的举证责任为前提,如果在诉讼中因未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败诉,在再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导致改判的,如未能执行回转,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当事人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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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3:3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