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问:我考取了一重点大学,因家境贫寒,无法入学学习。我们当地有关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号召社会各界进行资助。陶某表示愿意帮助我完成四年大学,每年赠与我6000元。在校期间的前二年,陶某都及时给付了赠与款项。今年受国际形势的影响,陶某经营的公司效益下滑严重,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便没有再支付赠与款项。请问;陶某可否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 答:《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赠与人陶某因为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所以陶某可以不再向您支付赠与款项。赠与合同本就是一项单方义务的合同,因为另一方没有支付对价,属于纯粹受益,该条法律的规定也是出于保护和鼓励赠与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