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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引起的原因是什么
释义
    一、交通事故产生原因是什么
    有下列原因: 1.心理因素。如果司机本身的思想情绪处于苦恼、忧虑、激动时,会产生心理混乱、精力分散、反应迟缓等不良表现。 2.药物因素,据学者调查表明,有11%的司机发生车祸与服镇静药、安眠药、止痛药等有关。这类药可引起嗜睡、注意力分散、视野缩小或模糊等。 3.疾病因素。医学研究表明,患糖尿病或癫痫病的驾驶员,发生车祸的危险性很高。
    
    二、交通事故的法律法规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的损失,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对于标的车及标的车上人,标的车驾驶员的赔偿由车损险,车上人员和驾驶员座位险进行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未参加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各方的过错通常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未申请复核或者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进行举证,由法院结合证据进行判断。但是由于自行举证的难度一般都很大,如果对交通事入认定书有异议的,还是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核。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同等责任。每种责任具体的承担比例无全国统一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自己的实施意见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需参照当地规定确定。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的,还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三、交通事故扣分的项目
    1、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8)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9)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0)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1)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2、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6)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7)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8)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9)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10)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11)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12)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13)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4)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3、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1)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3)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5)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7)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8)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
    (9)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10)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1)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1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4、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3)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5)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6)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7)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已经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8)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9)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10)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11)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5、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1)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3)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通过阅读上文,相信您已经比较了解引起交通事故的原因,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原因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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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4:2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