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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释义
    一、租赁合同纠纷被告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因 诉 汽运集团 汽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答辩人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没有被告主体资格,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年 月 日,本公司与 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作为出租人,不负责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因事故对他人造成的任何赔偿损失,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6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因此,无论从法律依据还是从事实根据,本公司都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本公司对车辆既不能控制、支配,也不能享有运营利益,车辆所有权归本公司是形式上的所有权,是有法律依据的,这种所有权不是真正实际意义上的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第242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保留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责任的发生,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与致人损害的后果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考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依据,不应当是车辆所有权的归属,而应当是能够支配车辆运行并从中获取利益的人。同时,本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防范控制,所以要求本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没有依据的,而且显然有失公允。
    三、车牌为 货车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五十万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原告应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道路交通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赋予了受害第三者对保险人的直接受偿权,保险公司在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是直接和法定的。且保险法第50条也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尽管保险公司并没有直接对受害第三者侵权。因此,原告应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这符合保险法的精神实质。
    四、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也属于侵权责任,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仍然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其要件是: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侵权事实、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加害行为与所造成损害之间的困果关系。在本案中,由于交通事故责任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造成损害事实,且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理应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既无过错、无违法、无损害事实,又与致人损害的结果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当然不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公司没有被告主体资格,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贵院客观公正审理此案,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汽运公司
    二00 年 月 日。
    
    二、房产合同纠纷答辩状怎么写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王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生,个体经营,住址×××号×××室,身份证号37××××××××
    被答辩人:宋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个体经营,住址××号楼×单元××××室;
    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一)、双方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协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XX年X月1日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答辩人将其位于XX路×××号沿街商业用房,面积约为90平方租给答辩人使用,租期从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五年的用房租金,答辩人分期支付,每年每次支付壹拾伍万元整,上述租金前三年内不变,剩余两年的房租浮动不得超过前三年每年房租数额的10%。合同签订当日,答辩人依约向被答辩人支付2011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一年的房租,被答辩人出具收到条一份,答辩人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 租赁合同系诺成、双务、有偿合同,该协议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租赁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合同就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又因该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商业用房租赁协议》合法有效,答辩人、被答辩人均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虽然说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从2011年1月1日起,但是答辩人已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实际占有并使用该争议房屋,不再需要现实中的交付。
    (二)、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协议》,既无约定解除事由,也无法定解除事由,其解除协议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首先就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我国《商业用房租赁协议》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解除租赁协议一是双方协商一致;二是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对于被答辩人单方行使解除协议的情形《商业用房租赁协议》没有约定,我国《合同法》第227条的规定,“只有在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显然本案并不属于此类情况,被答辩人单方解除《商业用房租赁协议》无合同依据。其次就法定解除事由,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具有法定的情形下,有权行使解除权的应该是答辩人,而非被答辩人。 我国《合同法》中处处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不主张轻易解除或撤销合同,被答辩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协议》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被答辩人请求解除《商业用房租赁协议》既无约定解除事由,也无法定解除事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月X日
    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答辩状
    2010年1月处理的一个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我们作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以下是提交法庭的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南京××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区××街××号
    答辩人因江苏××公司对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所提上诉,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认定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款支付条件业已成就,符合合同约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双方于2008年7月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明确约定“该项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乙方把所有原材料的质保书、合格证、检测报告提供给甲方后一星期内付至总价的80%,其余付款条件及其他所有条款和未尽事宜按2008年5月5日签订合同及2008年5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履行”,其中的“该项工程”系指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上诉人与答辩人所签的三份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内容构成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出现的“该项工程”的含义是统一的、明确的,这一用语如无特别说明应指合同标的,即上诉人分包给被上诉人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上诉人将“该项工程”理解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项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中的验收系指上诉人对该项工程的内部验收,而不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作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的一项子工程,只能在全部工程完工后才能进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而答辩人对全部工程的进度完全无法掌控,更何况分包合同只能约定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而不能对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做出约定。事实上,直至一审庭审,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仍未完工,更谈不上竣工验收,如果将“验收合格”理解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对答辩人是极不公平的。补充协议(二)第三条规定“乙方必须在2008年8月7日前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协议签订于2008年7月9日,当时双方都很清楚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不可能在2008年8月7日前完工并进行竣工验收,如果将“验收合格”理解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则该条款实际无法履行。双方签署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积极履行,只有将“验收合格”理解为上诉人对该项工程的内部验收才符合双方真实意思和合同目的。
    二、一审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补充协议(二)中约定每滞后一天罚款十万元违约金,延期违约金不限额。该违约金与合同总价相比,明显过高,而被上诉人一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延期完工所遭受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法院有权对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被上诉人逾期四天完工是在施工过程中遭遇极端天气,属不可抗力,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各种因素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答辩人认为上诉理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南京××公司
    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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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四十六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百一十四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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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