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建工程转让规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在建工程转让规定是怎样的 首先,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在城镇用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建设,无论该土地是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均应符合城镇土地利用规划,并由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同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规划许可证是工程建设合法的前提,也是转让行为合法化的必要条件;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转让在建工程的应满足累计已投资金额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即在建工程所有人应对土地实际进行一定比例的建设投资; 此外,在建工程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备受让资格即受让方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 二、在建工程转让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约定房屋建设工程必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是为了避免一些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不去开发,而是进行倒卖,这样会无形增加土地成本,最终会导致房价高企,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三、在建工程转让的限制问题 1、在建工程是否被司法查封。如果在建工程已经遭到司法查封,则是禁止转让的。只有依法解除了司法查封,才可以进行转让。 2、在建工程是否已经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不符合这一条件,也是不可以转让的。需注意的是,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乃至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事实上也不一定就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为有时地方政府对企业会采取一些变通做法,因此一定要审查土地使用金的缴纳单据或由房管部门出具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 3、在建工程的抵押情况。《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因此可见,除非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已经设定抵押的在建工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4、在建工程的施工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就建设工程的进场施工到最后竣工业主与施工方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在建工程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业主与施工方都对该在建工程拥有一定的权利,在业主拖欠巨额工程款的前提下,即使工程竣工,施工方就工程款还有六个月的优先受偿期。因此,虽然无法律明文规定,编者认为在建工程的转让应当经过施工方的同意方可进行。 5、在建工程是否取得合法手续。不仅是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在建工程的其他方面的合法手续也应具备,例如施工许可证等。因为项目转让后这些手续均要进行依法变更,因此,在建工程取得合法手续也是在建工程可以转让的前提条件。 6、关于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并部分预售的在建工程转让是否需要预购人同意的问题。 以上就是关于在建工程转让规定是怎样的相关介绍,在建工程进行转让的话,要注意具体的手续办理,尤其是转让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具体的手续办理。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