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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述产品责任险
释义
       本文主要详细介绍了产品责任险的问题,其次还谈到了与其相关的知识。
    一、概述
    产品责任险是指当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零售商及修理商等一切有可能对产品事故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都可以投保产品责任险。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可以由他们中间的任何一个投保,也可以由他们中间的几个人或全体联名投保。产品责任险的被保险人,除投保人本身外,经投保人申请,保险公司同意后,可将其他有关方也作为被保险人,必要时将增加保险费,并规定对各被保险人之间的责任互不追偿。各有关方中,制造商应承担最大风险,除非其他有关方已将产品重新装配、改装、修理、改换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以及其他行为,并因此引起产品事故,应由该有关方负责外,凡产品原有缺陷引起的问题,最后都要追溯至制造商。
    二、生产者免责事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能超过10年,从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计算,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间的除外。
    三、特点
    1、保险标的无形:
    该险种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为无形标的。
    2、采取"索赔发生制":
    即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如果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3、独立处理理赔:
    保险公司对索赔处理具有绝对控制权。
    4、与"公众责任险"的差异:
    事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场所以外,且产品所有权已转移至用户或销售者。
    四、内容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凡是因产品事故造成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人都可以成为产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例如,制造商、出口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以及修理商等,他们都可以投保产品责任险。投保人可以是一方、数方或有关的各方,这要视具体情况和需要而定。除了投保人是当然的被保险人外,由投保人提出并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有关各方也可作为被保险人载入保单,被保险人之间的责任一般互不追偿。
    (2)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分为两个方面:
    1、产品发生事故致使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替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时应掌握:
    该产品事故必须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
    事故必须具有“意外”和“偶然”的性质;
    赔偿金最高不能超过保单中规定的赔偿限额。
    2、产品事故发生后引起的诉讼、辩护费用及其他事先双方约定的费用。
    (3)除外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将以下这些责任或损失列为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承担的合同责任,除非这种责任变成法律责任。
    2、不属于产品责任范围的其他法律责任,例如,雇主对其雇员应负的工伤责任可由劳工险或雇主责任保险负责。
    3、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4、被保险人未按有关法律、法规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发生事故导致的责任和费用。
    5、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回收有缺陷的产品所需的费用等,这是由产品保证保险负责赔偿的。
    (4)赔偿限额
    产品责任保险基本上都有赔偿限额的规定。赔偿限额通常由被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向保险人提出,待双方商定后在保单中具体载明。产品责任保险实行每次事故限额和保单累计限额制,即保险人对每一次产品事故规定一最高赔偿金额,对保险有效期内的赔偿累计规定一个最高限额。产品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高低主要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产品事故可能引起的损失程度;二是地区、国别。
    (5)保险期限与索赔时效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与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相同。通常为一年,到期需要继续投保的应办理续保手段。保险人对产品责任是否承担责任,除了掌握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的界限,还要看产品事故是否在保险期内发生。为了使被保险人的保险单持续有效,以获得连续不断的保险保障,保险人推出了期限较长的保险单。我国保险公司对某些出口产品也提供年限在3至5年或更长时间的责任保险。但保险费仍按年收取,而且费率可从第二年起逐年递减。产品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主要以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以及产品事故发生地当局颁布的法律为依据而确定,一般以3年为限。
    五、条款
    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2、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3、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4、被保险人产品本身的损失;
    5、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6、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7、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8、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9、被保险人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10、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11、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12、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13、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14、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六、赔偿处理
    1、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2、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3、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七、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3、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4、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公司、并在七天或经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公司;
    (3)根据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5、若在某一被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延伸阅读:产品损害赔偿的承担责任
    相关知识:
    产品责任的特殊之处
    1.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实行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责任原则。而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免责的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与国际上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趋势相一致,从责任的分配上看,也是公平的。生产者因生产、出售商品而盈利,也应当承担因其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风险责任。这也有利于促使产品的生产者在产品的设计、生产过程中,更加小心谨慎,防止产品出现缺陷给使用者造成损害,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受害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对责任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由于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受害人要求生产者赔偿时,无需证明生产者是否有过错。而是由生产者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其生产的产品是否具有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免责事由、自己是否具备法定的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品的技术性能和制造工艺越来越复杂,要求处于产品生产过程之外、并不具备各种产品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对生产者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难以做到,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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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7: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