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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
释义
    【法律条文】
    《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第三条
    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6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2、《侵权责任法》第36条:(2)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3)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简要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1228)第六条的规定确立的是有限的实名制,即后台实名、前台可匿名。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2]《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第三条
    [3]《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
    [4]《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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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0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