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在保护投资者和退市正常化之间做好平衡 |
释义 |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依据法律法规对触及强制退市指标的公司“出现一家,退市一家”。长远来讲,健全完善的退市制度,有利于实现市场优胜劣汰,提高市场有效性;有利于上市公司主动确定和实施发展战略,提升公司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活力;有利于培育理性投资的股权文化,从根本上实现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在退市制度实施过程中,为防止投资者未能有效识别强制退市风险遭受损失,我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工作加强投资者保护: 一是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按照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触及强制退市指标时,主板、中小板公司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创业板公司将定期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此外,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我会启动了上市公司年报准则的修订工作,拟要求主动退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退市风险作专项评估,并提出应对预案。投资者应当强化风险意识,谨慎投资相关公司股票。 二是设置退市整理期。按照《退市意见》,除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自主决定外,对强制退市公司一律设置了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交易制度,在公司股票退市前给投资者提供交易选择机会。 三是为防止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通过提前转让股份来规避法律责任,对于IPO、发行新股或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违法行为的,规定了限制相关责任主体减持股份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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