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缺席判决有什么坏处 |
释义 |
一、离婚案件缺席判决有什么坏处
1、婚姻案件的调解前置程序落实难。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离婚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的程序,而被告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应诉的,法院就无法进行调解。在这种情形下,案件审理是否中止? 如果以被告不到庭无法进行调解为由无限期中止审理,这会使得名存实亡的婚姻变得不稳定,法院也会处于两难的境地。 另一种情况,若不中止审理,则又有违反程序之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而该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又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法院没有经过调解就作出离婚判决,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针对于这种情况,如果缺席审理的案件也必须调解,而被告在经传唤后不到庭,在没有经过调解的情况下就作出判决,当下落不明的被告又出现时,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若真是这样,法院又将处于尴尬的境地。 ![]() 2、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认定难。 法院在进行缺席审理时,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就无法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感情是否破裂。 而感情破裂现在是诉讼离婚中决定是否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原告在被告无法反驳的情况下,往往会夸大其词,法院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往往无法判断其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3、子女抚养问题处理难。 法院在缺席审理时,对子女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问题,双方就无法进行协商。若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对另一方公告送达后不当场的,若法院判决由原告抚养,被告又下落不明,这样对原告来说是不轻的负担,若判决被告抚养,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无疑是一纸空文,对子女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法院也会处于两难的境地。 4、财产状况查明难。 缺席审理时,被告因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并不知情,也无法具体的去查实,往往就会有疏漏。在这种情况下,夫妻财产的分割就仅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但同时也可能存在虚假问题,原告为了获得更多的财产可能会隐瞒夫妻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若涉及的财产较多,被告一旦出现,势必会发生纠纷。 5、离婚的目的识别难。 缺席判决对解除一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不排除某些当事人为达到假借离婚而规避法律的目的。例如夫妻为规避计划生育,在女方怀孕后外出躲避,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为由提出离婚,致使离婚是假,规避法律是真。 二、离婚案件能缺席判决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因为会涉及到调解程序,被告如果不到场,法院一般会慎重对待。但如果被告经依法传唤或者通过公告送达后仍不到场,且已查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会作出缺席判决。 三、离婚案件诉讼费如何缴纳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离婚案件缺席判决有什么坏处的相关内容,离婚案件缺席判决也具有一定的坏处,首先缺席宣判会使得婚姻案件的调解前置程序难以落实,其次难以确认感情是否破裂,最后,对于子女抚养权等问题难以判决,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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