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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连带担保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有什么区别
释义   一、连带担保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有什么区别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二、多个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何分担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连带担保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有什么区别的相关内容。两者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对于连带担保责任的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当借款人不还钱,则连带担保人则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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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2:3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