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法履行地确定 |
释义 | 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出卖人是否逾期交付标的物,还涉及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的确定问题。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结合《合同法》以及审判实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约定执行。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如果出卖人因此履行迟延的,尚需承担违约责任。 2、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应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3、根据前述方法仍然不能确定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的,则应依《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推定,即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也就是说此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起即为交付;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因此,对标的物交付地点的推定依据是先区分标的物是否需要运输。 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可以知道,依法订立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时间,当事人都应该要遵守,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我们也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进行在线咨询,我们有最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上的帮助,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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