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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释义
    在我国的民事实体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时对某一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已作出规定情况下,无疑应根据规定确定举证责任的负担,但实体法和司法解释中直接规定举证责任的终究是少数。在未作出规定的大多数情况下,仍有必要设定一定的原则来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
    我国司法实务中,通常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并参照其他分配举证责任学说,对按此标准不能获得公正分配结果的少数例外情形,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应当是:
    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须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事件事实(如订立合同,应有遗嘱,存在构成侵权责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如行为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欺诈胁迫等)则作为一般要件事实,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2.凡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的特别法律要件事实(如变更合同的补充协议、修改遗嘱、债务的免除等)负举证责任,一般法律要件事实的存在,由否认变更或消灭的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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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9:3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