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
释义 | 在我国的民事实体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时对某一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已作出规定情况下,无疑应根据规定确定举证责任的负担,但实体法和司法解释中直接规定举证责任的终究是少数。在未作出规定的大多数情况下,仍有必要设定一定的原则来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 我国司法实务中,通常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并参照其他分配举证责任学说,对按此标准不能获得公正分配结果的少数例外情形,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应当是: 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须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事件事实(如订立合同,应有遗嘱,存在构成侵权责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如行为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欺诈胁迫等)则作为一般要件事实,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2.凡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的特别法律要件事实(如变更合同的补充协议、修改遗嘱、债务的免除等)负举证责任,一般法律要件事实的存在,由否认变更或消灭的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