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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要点及其风险防范
释义
    内容提要: 破产管理人是受人民法院指定,为了债权人集体的利益,管理破产管理人的整个执业活动中的主要业务,是法律赋予律师(所)的一项全新的职责,具有任务重、时间长、风险大、接触面广、报酬不定等特点。执业律师必须加强大局意识和风险意识,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的团队精神和牺牲精神,加大风险防范措施,勤勉、忠实、全面履行破产管理职责。
    关键词: 律师执业、破产管理、风险防范
    一、律师在破产管理中的执业要点
    律师在破产管理中的执业要点,是指从律师(所)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管理人后,组织律师团队接管企业、清理财产、登记审查债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并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变价分配、终结程序的整个过程中的主要工作。
    (一)律师在接管前准备期间的执业要点
    1、熟悉案情。接收人民法院移交的申请资料,查阅工商登记信息,走访破产企业。
    2、成立管理人团队。根据案情复杂程度,通常分为三至五个工作小组,明确负责人和各小组牵头人。管理人负责人报人民法院确认,成为破产债务人诉讼代表人。
    3、确定管理人工作地点,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4、制定接收方案,编制管理人工作底稿。
    5、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务。
    6、制定管理人的财务审批、印章使用、账户使用、会议等制度。
    7、刻制管理人工作印章。包括管理人公章、管理人负责人章、管理人财务章、管理人收文章等,各印模报人民法院备案。
    8、开设管理人银行账户。注销债务人银行账户,统一账户进出。
    (二)律师在接管期间的执业要点
    1、接管债务人行政管理事务,做好接管笔录和移交手续,印章均作开角,并做好开角前后的印模记录(下同)。
    (1)接收债务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债务人证、经营资质证书等;
    (2)接收债务人章程及其变更资料、债权人会议决议等文件;
    (3)接收债务人公章、党委章、工会章、清算程序人名章、合同专用章等印章;
    (4)聘请保安公司,接管债务人的安全保卫事务;
    (5)接管债务人其他行政管理事务。
    2、接管债务人财务管理事务
    (1)接收债务人银行印鉴章等;
    (2)接收债务人全部开户行及账号、操作密码,及以高管、出纳名义开立的,供公司使用的账号及密码;
    (3)债务人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白条等;
    (4)债务人的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凭证、报表、说明、批复、审计、评估等资料等;
    (5)债务人税务登记发票防伪税控系统IC卡及操作密码、网上报税系统用户名及密码、财务软件用户名及密码,计算机、票据打印机、扫描机、复印机等财务专用设备;
    (6)破产企业内(所有、借用、租赁、加工等)的动产(存货、股东名册)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
    (7)债务人对外投资、合作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验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8)债务人各分支机构银行印鉴章及财务资料。
    3、破产企业人事管理事务的接管
    (1)破产企业的人事任命文件,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2)职工养老董事会金等名单及欠交清单。
    4、接管债务人市场营销和生产管理事务
    (1)公司合同专用章、各办事处印章;
    (2)债务人的各类合同、协议及文件资料;
    (3)债务人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4)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清单;
    (5)其他市场营销和生产管理事务。
    5、决定破产企业是否继续营业(报人民法院同意)。
    6、统一监事会,对留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1)统一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获得补偿金;
    (2)与留聘人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7、公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通知已知债权人。
    (1)在国家级和省级报上公告通知债权人;
    (2)在破产企业公告栏张贴公告和受理裁定(指定管理人决定)等;
    (3)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三)律师在清理期间的执业要点
    1、公告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法定代表人金等汇总表。注意区分2006年8月27日《企业破产法》公布前后各拖欠数,交职工核对。
    2、及时接收诉讼、仲裁案件
    (1)接收全部以破产企业为当事人的诉讼、仲裁案件,通知受理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接管财产后恢复审理。
    (2)请求各受理法院解除财保措施。
    (3)告知各执行法院中止执行。
    3、接受债权人申报,编制债权表
    (1)接受债权人申报,编制申报表;
    (2)审查债权人的申报,明显不符合破产法和实体法规定的,要求债权人调整申报,编制审查表;
    (3)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后,编制核查表;
    (4)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编制确认表;
    (5)被异议债权,经确认之诉确认债权。
    4、盘点资产,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1)盘点存货,编制存货清单;
    (2)盘点固定资产,编制固定资产清单;
    (3)盘点在建工程,编制在建工程清单;
    (4)盘点无形资产,编制无形资产清单;
    (5)盘点委托加工物,编制委托加工物清单;
    (6)盘点租、借物,编制租、借物清单。
    5、清理应收款项,编制应收款项清单
    (1)清查股东出资是否到位;
    (2)清查股东、高管、职工对企业的负债;
    (3)清查应收账款、预付账款、预付票据,发函询征,编制清单;
    6、评估对外投资价值
    (1)对破产企业的全资增值税;
    (2)对破产企业的参股子公司,经人民法院确定,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价值;
    (四)律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期间的执业要点
    1、会务安排
    (1)会标、桌标、主席台、会场桌椅、话筒(固定、移动)、会议资料、笔、纯净水等。
    (2)依债权编号安排座次,无表决权债权人安排在最后。
    (3)依据审查债权表确定表决权数额,尚不能确定的,报人民法院临时确定表决权数额。
    (4)设置签到簿,设置休息室。
    (5)确定统计员,选定统计软件(一般选用Excal的自动筛选功能和自动求和功能,设定同意1、反对2、弃权3)。
    (6)确定统计方法(多个方案同时表决,还是分别表决,印制统计票)。
    2、会议主席和债权人委员会组成人员安排
    (1)从有表决权债权人中协商确定一名会议主席人选、确定若干名债权人委员会人选名单报人民法院;
    (2)从债务人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中选定一名债权人委员会人选名单报人民法院备案。
    3、会议议程安排
    (1)人民法院主持会议,宣告受理固定资产,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指定会议主席,(后交会议主席主持);
    (2)破产管理人报告执行职务情况;
    (3)债权人对债权审查表进行核查;
    (4)破产管理人和债务人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质询;
    (5)破产管理人报告财产管理方案、房产变价方案(含应收款项的追索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
    (6)分项表决,统计表决并公布表决结果;
    (7)选举生产债权人委员会。
    (五)律师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的执业要点
    1、依据人民法院选定机制确定审计、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
    2、委托中介机构对破产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知识产权 等分别进行评估、拍卖,取得变价收入。
    3、对破产企业的未到位股本金、高管侵占款物、职工领借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预付票据等应收款项,按追索方案追索。
    4、依法处理取回权、抵销权、别除权,将处理方案报人民法院备案。
    5、对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无异议债权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6、对异议债权,配合债权人通过确认之诉确认。
    7、确定破产原因发生日,并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条三十二条情形的,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8、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情形的,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效。
    (六)律师在财产分配期间的执业要点
    1、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草案)
    (1)确定变价收入及变价费用;
    (2)确定2006年8月27日前拖欠工资、工程款优先债权和抵押优先债权数额;
    (3)确定土地使用权;
    (4)确定共益债务;
    (5)确定破产财产总额;
    (6)确定第一顺序债权额;
    (7)确定第二顺序债权额;
    (8)第定第三顺序债权额及清偿率。
    2、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草案)报人民法院审查。
    3、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草案)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经二次表决未通过的,报人民法院裁定执行。
    4、分配。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受偿额汇付至各债权人银行账户;职工无账户的,现金发放。
    5、提存。债权人不愿意领取的、或无法支付的、或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尚未实现的,管理人分配额交公证处提存。
    (七)律师在程序终结期间的执业要点
    1、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执行;
    2、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
    3、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分别向有关部门注销工商、国地税登记等。
    4、将破产企业的档案委托档案部门有偿代管,托管期限25年。
    5、向人民法院递交清算报告,终止执行职务。
    二、律师在执行破产管理人职务时的风险及其防范
    (一)零报酬的风险及其防范
    律师(所)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成为破产管理人时,仅能取得债务人财务报表,无法搞清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管理人报酬是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来确定的,律师(所)在接受知识产权时,带有很大的盲目性。
    造成零报酬的原因是客观的,主要有:破产企业的资本金低,资产负债率高;银行抵押率高,评估虚高;变现税费高;受金融危机和保险市场波动的影响,参与竟买者少等。对于零报酬风险的防范,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很难,必须有所创新:
    1、变按“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计酬,为按时计酬。按各省律师业平均收入和破产管理律师出勤时间,结合完成的工作量计酬;
    2、在按“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计酬的模式下,先与受理法院共同协商,预测一个“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和预计管理需要的时间,按月提取,直至“无产可破”时,终结破产程序;
    3、以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为单位,设立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当管理人无报酬可取时,向该基金申请补偿。该基金资金来源于人民法院收取的破产案件受理费。
    作为执业律师能做的,就是及时处置失业保险金,早日暴露问题。一旦发现“无产可破”时,及时调整执业律师人数,减少支出。
    (二)正确处理与公权力机关的关系,避免和减少行政风险。
    1、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多请求汇报,多沟通,破产管理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及时送人民法院备案。
    2、一旦发现涉嫌医疗保险犯罪的,收集和整理材料后,经受理法院移交公安、检察机关处理,体现受理法院的意志。
    3、中介机构经人民法院的选定机制确定,管理人不直接委托。在程序上确保公正公平,由人民法院对中介机构实施监督。
    4、破产原因发生日的确定,须报人民法院确定,或经人民法院撤销之诉,或经人民法院确认无效之诉确定。
    (三)正确处理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公开公平、透明高效,从源头上扼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1、及时公布职工补偿方案,即使在“无产可破”时,也要尽力争取清偿职工工资和工伤保险,或申请受理法院免交受理费,或申请管辖法院免交确定债权的个案诉讼费,或申请当地政府免交资产过户的税费,最大限度地保护职工利益,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在和解和调解时,少作处分。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上,管理人拥有多大的处分权?原则上由债权人会议在变价方案中确定,但这种处分仍存在很大的风险,债权人往往有猜疑和误解,这种处分权使用越少越好。
    3、应收款项的处理原则,须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实现债权费用明显超过债权额的、债务人已被人民法院裁定(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或中止执行的、涉及破产企业股东或高管侵占、挪用公司财物的等。在无产可破或清偿率很低时,债权人往往会迁怒于企业高管,管理人如处理不当,也会被成为泄愤的对象。
    (四)正确处理好与中介机构的关系,独立执行职务。
    1、律师管理人与各中介机构,各司其职,所有需要委托审计、评估、拍卖的事项,都交人民法院委托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对人民法院负责,避免来自中介机构可能的利益诱惑。
    2、律师管理人与各中介机构密切配合,减小风险。如在接管破产企业财产资料和库存实物时,可请会计师事务所派员同时介入,由会计师事务所直接盘点,这是他们的专业。
    总结语:律师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破产管理是律师的一项全新业务,充满着利益和风险,可能是律师行业中险滩急流和物质诱惑最强的业务之一。能否胜任这一职责,是对律师(所)的一次严峻考验,每一从业者,都必须把握好自己,坚守道德底线和执业操守,要学习和研究破产管理业务,提高自身的执业能力,以公开、公平、透明、高效的管理,来踏行法律和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
    参考书目:
    1、作者:王卫国《破产法精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张小炜、尹正友:《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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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9:3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