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义务 |
释义 | 一、出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的适租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有约定的按约定。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没有约定的,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二、承租人的义务 1、用法遵守义务 承租人不能随心所欲的使用租赁物,而是受到限制: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没有约定使用方法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损失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租赁物的保管义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过错责任)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下列顺序(填补合同漏洞)予以确定: 第一步:适用合同法第61条: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确定的按照交易习惯或者参照合同的其他条款确定。 第二步: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第226条:租期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届满时支付;租期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期届满时支付。 4、租赁物返还义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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