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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结果
释义
    一、第二审程序的审理结果
    (一)维持原判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量刑畸轻,但是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而无法加刑的情况下,应当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二)改判
    1、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三)发回重审
    1、对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第一审判决,除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自行调查核实或者通知原审人民法院补充材料即可将事实查清,直接改判外,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二审抗诉,需要在判决、裁定下来以后十日内提出,并且需要提交抗诉书。对于检察院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启动二审程序,并且需要遵循全面审理原则。
    当犯罪嫌疑人做出了任何的违法行为后,我国的司法机关都会做出相应的制裁和处罚,那么在进行处罚时也会根据涉案的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进行处罚,当犯罪嫌疑人对法院作出了判决不认同时,也是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申请,也是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自己的权益。
    
    二、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特别关注:
    1、第二审程序不是审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2、不能将第二审程序简单等同于对同一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的程序。
    3、除了基层人民法院以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成为上级人民法院。
    三、刑事审判二审程序有什么审判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全面审查原则要求:
    1、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错误;
    2、既要审查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又要审查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
    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或者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或裁定。
    4、审理附带民事纠纷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特别关注: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3)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既要审查实体问题,又要审查程序问题。
    程序性审查是指第二审对第一审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以下材料是否齐备:
    (1)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2)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3)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8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
    (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如果材料不齐备,应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送。
    实体性审查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3)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5)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6)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
    (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8)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审查后写出审查报告。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1、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原则。
    2、上诉不加刑的要求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6)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第二审程序的审理结果的法律知识。综上可知,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结果包括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三种类型。在刑事案件审判中适用全面审查和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法律网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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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3:5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