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理合同与劳动合同那个好 |
释义 | 一、代理合同与劳动合同那个好 代理合同与劳动合同各有各的特点和适用的环境。 1、代理合同劳动合同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5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他们并不加入保险公司成为其成员而且独立地完成自己的劳动或工作工作上没有定量的目标和工作时限人员流动性和脱落率非常高只要不想为这家公司代理业务合同自然废止代理人立即就可以离司。而《劳动合同书》签订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的内容完全是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权利、义务也集中于劳动的付出获取和工资、福利待遇的获得支出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的是获得解除劳动的权力或赔偿相关对应损失在合同争议处理上明确规定需到本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可到法院起诉。两者本质上完全不同因此保险公司与个人代理人的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综上所述按照《保险法》第六章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与个人代理人所签订的《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只构成保险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2、代理合同法律责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劳动合同特征 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 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二、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甲方因 事宜,委托乙方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与 一案的 审代理人。 第二条 代理权限 经双方约定,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下列第x种: 1、一般授权(包括陈述事实、参与该案的庭前谈判、调解,参与该案的庭审、辩论和调解) 2、特别授权(包括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等)。 如上述约定与授权委托书不一致的,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社会经验和技能,尽心尽职地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事务,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告知甲方所委托事务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三)乙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委托事务; (四)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甲方了解委托事务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五)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六)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七)乙方办理甲方事务应当建档,将甲方的原始证据材料、法律文件和财物交还甲方,同时制作复件留存,并妥善保管,设立交接记录。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务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文件及其它事实情节,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材料、伪造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三)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四)甲方指定 为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证据材料、案件事实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律师; (五)甲方保证,在与乙方签订委托合同时,提供的邮寄地址,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均真实,准确,乙方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取得有效的联系和传达,如果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乙方律师,否则,因以上联系方式的错误致使乙方律师无法送达或者甲方未能收到邮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地判断和决策,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地判断和决策。甲方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第五条 相关费用 (一)收费方式 双方同意乙方采取第 种方式收取律师费: 1、计件收费;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3、计时收费; 4、风险代理收费; 5、在上述4种收费方式的范围内,经双方协商,可以合并采取2种以上收费方式。 (二)收费依据 乙方收取律师费,已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三)收费方式、计算标准及收费数额 1、计件收费方式,每件 元,共 件,律师费共计 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按照《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比例标准。 3、计时收费方式,每小时 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收费,以6分钟为一个最小计费单位,不足6分钟的,按6分钟计算。 4、双方同意按照以下 方式收取风险代理费用。 a、甲方支付乙方前期律师代理费 元; b、 。 5、合并采取两种以上收费方式的,应明确各个收费方式的收费标准及数额。 以上总计乙方应收取律师费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四)收费时间 律师费的支付时间: 1、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五)乙方代收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及其他第三方收取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预先向甲方说明并凭有效票证与甲方结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 (六)差旅费收取方式 1、乙方先行向甲方预收 元的办案差旅费。 2、乙方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后,应及时凭有效票据与甲方结算办案差旅费,多退少补。 (七)乙方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务或增加诉讼当事人,或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增加诉讼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变更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律师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代理费;增加律师费协商未成的,乙方有权在原委托范围内提供工作。 (三)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务的,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后的律师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超出本合同约定权限更换代理人的; 2、乙方律师工作延误、重大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纠正: 1、甲方的委托事务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律师费或者事务费用的。 乙方依本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律师费和已发生的事务费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工作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结果不满意或者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了准备,原告撤诉的; 4、乙方接受委托后,代理甲方与对方协商,争议双方之一作出不起诉、撤诉决定或者争议双方达成和解的; 5、乙方接受委托后,代理甲方到法院立案后,因甲方的自身原因撤诉的; 6、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不能完成委托事务,或者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支付律师费或者事务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未报销的事务费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的委托事务(包括收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当事人和解书等法律文书)或解除本合同时终止。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经办律师各执一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箱、传真送达。一方迁址或者变更邮箱、传真电话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以当面交付文件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交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其他特别约定 1、乙方律师不对案件结果作出任何承诺。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向甲方解释了收费规定及标准。在本合同签署之前甲乙双方已就本合同涉及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本合同系双方友好协商,自愿一致达成。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所谓义务关系,被委托人需要支付给委托人相应的律师费,和被委托人在进行委托事宜时,需要遵守不能损害被委托人的利益之间的关系。在该协议书中还应该包括在出现争端时该如何解决和该委托合同的生效、终止时间等相关内容。 三、委托代理协议(二) 代理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签约双方就合作开展Internet使用和推广应用,共同组织发动企业、组织和个人上因特网;建网站事宜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 乙方同意甲方代理乙方的域名注册、虚拟主机、数据中心、电子商务平台开发、企业信息化工程、一卡通公用信息系统及其他相互联网业务,双方同意遵照以下条款: 甲方权利义务 1.1作为乙方的代理商,向直接客户和下级代理提供域名注册、虚拟主机、数据中心、电子商务平台开发、企业信息化工程、一卡通公用信息系统及其他相互联网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以建立和保持乙方的良好声誉。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保证作相应赔偿。 1.2确保自己及客户的网站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3详细阅读并确实理解乙方在其网站上(http://www.********.com下同)针对代理商的操作要求说明, 以确保在委托服务时,能按要求提交正确完整的数据资料并按正确步骤进行。 1.4乙方以甲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资料为有效联系依据,如甲方的电子邮件、地址、联系人等资料变动时,须及时以传真方式(单位代理加盖公章、个人代理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通知乙方予以更新。 1.5为保证乙方在域名注册、虚拟主机、数据中心、全能在线建站平台及其相关互联网业务的顺利发展,甲方应有独立的办公地点及分销网点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 1.6甲方代理乙方相关产品的代理价格、按照**网络公司随着市场变动而制定的不同的代理商市场价格。 1.7甲方所代理乙方相关产品的款项应该及时通过银行转帐或其他付款方式及时向乙方付清。 1.8甲方必须每个月都有和乙方发生业务联系并保持一定的量,从而取得更好的代理政策及代理价格。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以转发email方式为甲方提供国际域名注册服务;保证该注册有效进行。 2.2为甲方提供虚拟主机服务,不限制甲方的传输量与FTP访问,并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服务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商务平台2个月内完成;网站建设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服务期内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2.3在网站上及时公布代理价格信息和价格变动信息。非特殊情况上述信息乙方均不另行通知甲方。代理政策或价格表以文件或邮件的方式发给代理商。每月发送财务对账单。以便代理商了解财务状况和及时补充预付款,以免因预付款不足影响业务提交处理。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代理合同与劳动合同那个好的全部内容。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4]《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 [5]《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 [6]《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7]《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 [8]《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 [9]《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 [10]《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 [11]《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12]《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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