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的商标可以直接用吗 |
释义 | 一、无效的商标可以直接用吗 不可以,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二、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流程 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可以办理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业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时间周期 1、15天:商标所有人若收到商标无效宣告通知书,可以在15天内向商评委申请商标复审。 2、9个月:商评委应当在9个月内对复审做出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个月。 3、30天:若复审失败,所有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在注册之后,由于他人提出申请,或者是商标注册机构发现他人是通过欺骗等的方式注册的商标,此时是会宣告商标无效的,并且一旦商标被宣告无效,那么该商标至存在时起就是无效的,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之中,若是侵犯了其他商标的权益,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关于无效的商标可以直接用吗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从上述内容可知无效的商标是不可以直接用的,如果用的话有可能会构成侵权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登录法律网免费在线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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