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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工期延期最长时间是多少天
释义
    一、合同工期延期最长时间是多少天
    不能超过三个月。
    《建筑法》
    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自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所以建设工程也不能无限延期,如果施工许可证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废止,应当重新申请或者办理相关的手续后才能继续进行。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延期的原因
    (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的。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
    (6)发生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者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三、建筑工程纠纷案件有几种形式
    (一)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
    这种违约纠纷的特点是,工程款是可以确定的,故这种纠纷法律比较简单。这类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发包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约拖欠,主要表现为的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承包方可以充分利用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以及财产保全的方式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二)关于违法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存在违法性或者名为分包实为转包,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分包合同的合法性,从而引起的纠纷。对于这类纠纷可以利用实际施工人的诉权进行解决或者根据发包方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已经投入使用的实际情况要求支付工程款。
    (三)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未取得递交结算文件的证据,发包方不予答复且事后不承认收到;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答复;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认可而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对于这类纠纷,承包方可以将结算文件用特快专递方式向发包方邮寄竣工结算报告,如果有公正部门对该邮寄行为予以公证则更为妥当。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应依法支付工程款。
    (四)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拖欠工程款纠纷
    这种表现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方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起结算纠纷。对于这类纠纷,只要发包方已经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合格或者已经对工程投入使用,则承包方可依法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五)拖欠质保金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出现维修事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维修义务但无法直接取得证据,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维修事实以承包方未尽保修义务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引发了纠纷。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合同工期延期最长时间是多少天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按照规定在民法典中民法典中工程合同延期最多不可以超过三个月,这个在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而且工程延期必定是有一定的原因的,希望大家明白。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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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4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