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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押权的转让是否需要登记
释义
    一、抵押权的转让是否需要登记
    抵押权转让需要变更登记。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法律依据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办理抵押物登记要提供的材料有
    1.当事人填写的《抵押登记申请表》;
    2.签署好的抵押合同;
    3.房产登记中当事人具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证》或《房地产权证》等;
    4.房产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房产抵押的法人资格证明。
    抵押登记申请表应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为个人的,应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明号码、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
    2.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名称;
    3.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4.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6.抵押担保的范围;
    7.抵押物属再次抵押的,应载明再次抵押的情况;
    8.申请抵押登记的日期。
    
    三、质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质权和抵押权的区别为:
    1.质权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抵押权不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
    2.抵押权的标的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质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权利。
    法律网提醒您,《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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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6 4:5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