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权的转让是否需要登记 |
释义 | 一、抵押权的转让是否需要登记 抵押权转让需要变更登记。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法律依据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办理抵押物登记要提供的材料有 1.当事人填写的《抵押登记申请表》; 2.签署好的抵押合同; 3.房产登记中当事人具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证》或《房地产权证》等; 4.房产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房产抵押的法人资格证明。 抵押登记申请表应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为个人的,应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明号码、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 2.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名称; 3.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4.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6.抵押担保的范围; 7.抵押物属再次抵押的,应载明再次抵押的情况; 8.申请抵押登记的日期。 ![]() 三、质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质权和抵押权的区别为: 1.质权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抵押权不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 2.抵押权的标的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质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权利。 法律网提醒您,《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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