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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情况担保合同无效
释义   一、哪些情况担保合同无效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如何承担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缔约过错责任
    在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情况下,由于担保人的过错责任是建立在为债务人作担保的前提下,保证合同对于主合同关系具有附从性,其自身的命运直接系于主合同的命运,因此,担保人有过错的,仅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分担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主合同无效的责任。即首先依法确定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过错及其承担的相应责任,然后再确定无效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过错,根据其过错大小再分担主合同债务人应当承担的部分中的一定比例的责任(一般为一半以下的责任较为适宜)。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缔约过错责任
    在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也可能因自身的原因而无效。如国家机关违法而为他人的债权作保证,因国家机关经费均系财政拨款,共本身没有具有所有权的、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即不具有代偿能力,且若用国家机关的财产为一小部分人的经营活动作保证去承担风险,显然违反平等原则。
       三、解除担保合同责任
    1、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并不一并随之解除。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由此可知,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并不当然解除,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此处主合同的解除方式不以《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为限,也包括《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约定解除的情形,本案即属于约定解除的情形。
    2、担保人需对主合同解除后的民事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并非绝对。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上述责任可以通过约定予以排除。因此,为保证担保人担保的债权数额在可预知的范围内,建议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如担保合同被解除时,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3、担保人应正确认识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对于主合同的变形,如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解除合同的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民事责任,都属于主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变形,在债权债务关系上与主合同债权债务不丧失其同一性。因此,如无特别约定,担保人不得以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为由主张对以上民事责任不承担担保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哪些情况担保合同无效的相关内容。担保的主体不合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这两种情况下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一旦担保合同无效,需要分情况确定债务人、债权人的责任划分,就算是要解除合同,依然要注意责任,最好是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在确认担保之前,双方当事人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担保合同,但并不是说签订了担保合同就可以生效了,经常有人因为签订的合同无效,以致无法实现有效担保,这都是没有正确了解的哪些是合法担保造成的呃,今天法律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哪些情况担保合同无效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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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6: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