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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获刑
释义
    四川籍农民张xx盗窃正在使用的动力电缆线,原以为自己犯了盗窃罪,但铁路法院经审理后,于12月19日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对其作出有期徒刑3年6个月的判决。
    现年30岁的张xx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2005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06年8月25日下午,其携带作案工具绝缘老虎钳、断线钳、裁纸刀等来到新清林渡铁路大桥,用断线钳将大桥下一号桥墩配电箱内的桥梁维修动力电源线(通电状态)剪断,再到桥心护线钢管连接处将电缆线拦腰剪断,从护套钢管内抽出电缆线102米。作案后,张在大桥下用裁纸刀、老虎钳剥离电缆线外皮时,被民警人赃俱获。缴获的赃物经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3 876元,已发还被害单位。
    张xx本来以为自己只是又一次犯了盗窃罪,但法院审理认为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张xx的累犯及其自愿认罪等情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本案认定罪名的关键点是被告人所盗窃的电缆线是否正在使用的动力电源线,法律上所指的“正在使用”并不局限于盗窃时是否正在通电,只要不是没有完成施工或已经废弃不用的电缆,哪怕是破坏备用电源线也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该罪名因为被告人的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哪怕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量刑都要比盗窃罪重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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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