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备买卖合同的有效时效是多久 |
释义 |
一、设备买卖合同的有效时效是多久 合同都有时效性,有效合同始于合同生效终于合同约定事项履行完毕,设备合同可能牵涉到一个延续性问题,即约定设备的维护维修义务,事实上这也是该合同约定内容或法定内容重要事项,一旦超过约定或法定义务时限,该合同也即宣告终结。 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即如果双方发生争议的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定要在三年之内提起诉讼。因此,建议大家一定要把握诉讼时间的这个期间这个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章:买卖合同 1、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3、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4、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5、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6、第六百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二、买卖合同履行地应该如何确认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三、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根据以上的分析,买卖合同形式上诉讼时效为三年。设备购销合同诉讼期时效为三年。 以上就是一篇有关设备买卖合同的有效时效是多久的文章,小编希望您能通过这篇文章解决疑问,如果您还需要了解更多,您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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