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没出生离婚归谁 |
释义 |
一、孩子没出生离婚归谁 若孩子还没出生,夫妻双方便选择离婚。这是孩子的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一方。《婚姻法》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条的规定为原则性规定,除哺乳期内的子女外,在女抚养权的归属主要考虑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抚养权可以随便变更吗 夫妻离婚时就子女抚养权达成的协议并不是永久性的,满足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的,父母任何一方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但是不允许擅自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体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变更抚养权,应该是在有监护、抚养权的权利人之间变更。 三、擅自变更抚养权怎么处理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 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 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3)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 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 上述内容为大家简要分析了“孩子没出生离婚归谁”这一问题。大家可以学习到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作出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生活的。这些都是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法律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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