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台)亲属关系公证的办理程序 |
释义 | 【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因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遵循真实、合法的原则。 亲属关系公证,由申请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业务职能的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已注销户口的,原住所地公安派出具的户册记载证明; (2)申请人为外国籍的,应提交本人所属国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信;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信; (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5)申请人提交关系人的身份证、护照、旅行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关系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涉台亲属关系公证】 涉台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具有涉台因素的亲属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一、办理涉台亲属关系公证(用于探亲目的),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指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当事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人才交流中心、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要写明去台湾的目的、申请人与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以及相互关系);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在台亲属(指关系人)的邀请信; 5、在台亲属(指关系人)的户籍誊本。 二、办理涉台亲属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我市居民办理涉台亲属关系公证,应向北京市公证处国内民事部申请办理。 2、申请人档案内有记载在台亲属情况(指原始记载)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将该部分制成复印件并加盖人事章,提交公证处。 3、用于探亲目的的亲属关系公证,根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不需寄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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