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亡情况证明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
释义 | 一、死亡情况证明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开具死亡证明需要以下资料: 1.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死亡报告; 2.死者本人身份证; 3.户口本、家属身份证等。死者家属携带上述资料去当地基层组织开具即可。 法律网提醒您,如果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二、死亡证明有哪些用途 死亡证明的用途有: 1.持死亡证明才能移往殡仪馆办进馆手续。 2.持死亡证明才能在火葬场登记或公有墓地土葬。 3.持死亡证明才能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销户。 《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户口登记条例》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三、谁可以开具死亡证明 法律上规定有效的《死亡证明》应该分别为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证明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判决书。除此之外的其他证明,均为缺乏法律依据的非合法《死亡证明》,登记时不应采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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