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被受理的破产申请应该怎样处理 |
释义 | 一、不被受理的破产申请应该怎样处理 不被受理的破产申请应该处理的方式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 法律网提醒您,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如下: 1.提出破产申请;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3.管理人接管破产公司相关资料,召开债权人会议; 4.管理人登记申报的债权; 5.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 三、破产申请受理的原因有哪些 申请破产的具体原因有: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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