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定 |
释义 | 一、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定 行政许可设定权限如下: ( 一)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有关国家基本制度的事项、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只能由法律予以设定。 (二)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各类事项,但是,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只能作具体化的规定。 (三)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赋予了国务院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但作了限制。 (四)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行政许可案件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审查后,或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或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当然也可能不予答复,对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行政许可案件的常见形式。 (二)行政许可管理行为及相应的不作为。行政机关准予许可之后,针对被许可人的情况和客观情形可以采取一系列的管理行为,这些行为及相应的不作为同样会侵犯当事人的权益。故《许可规定》规定:“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行政许可法课以行政机关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和提供监督检查记录的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这些义务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四)具有事实上终止性的过程行为。《许可规定》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定的相关知识,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就是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家机关。设定形式,就是什么样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同时应当遵循以上的原则。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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