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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人询问制度的不足
释义
    从改革试点的效果看,庭审中询问证人的情况与预期效果存在一定差距,首先反应在技术层面上,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激烈性、对抗性不够
    虽然庭审中控、辩、审三方对证人出庭作证都不陌生,但毕竟是按照庭审中心主义模式进行。一方面,对新的庭审模式不太适应,导致在庭审中显得过于紧张,甚至出现低级错误,如某交通肇事案庭审中,辩护人对出警警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提出异议;另一方面,对新的庭审模式下询问证人的复杂性和难度值估计不足,准备不充分,从而导致控辩双方对焦点问题的询问不够深入,纠缠于案件事实中无关紧要的细枝末节,法官也未及时予以适当引导,从而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庭审的激烈性、对抗性。
    2、辩方询问证人空间有限
    一方面,庭审中辩护律师对控方证人的询问多局限于控方发问的范畴,较少提出截然相反的主张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如在双方互殴的某故意伤害案中,控方证人称“在围观人数众多情况下,见到被告人用木棒打伤被害人”,辩护人对该证人的陈述持怀疑态度,但在询问中没有进一步提出被害人的伤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主张,更没有申请证人出庭进行对质,而事实上在双方互殴且围观人数众多情况下,要找到目击证人是比较容易的。另一方面,限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3条“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的规定,辩护律师在对控方证人的发问方式受到限制,以至于在发问时不得不谨小慎微,以免遭到对方抗议而无法进行深入询问。如前述双方互殴的故意伤害案中,辩护人完全可以通过诱导性询问方式,对控方证人的证词达到证伪的目的。
    3、询问技术专业性不够
    从抽取的试点庭审样本看,控、辩、审三方询问证人的专业性有待提高。如某放火案庭审中控方申请侦查人员出庭就“办案程序是否合法”作证时,直接使用“你参与了第一次讯问是不是”“整个过程是不是她主动说的”等诱导性语言;又如某绑架案庭审中围绕“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经济纠纷”这一问题,辩护人申请被害人出庭,当问及“你是否承认与被告人之间有经济纠纷”时被害人予以否认,但该辩护人未就被告人主张的经济纠纷继续追问;再如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公诉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在进行必要的身份查明和权利义务交代后,法庭要求辩方而非公诉方首问。
    4、法官表现过于主动
    法庭对询问证人的规则把握不准,导致庭审中表现过于积极主动。如某故意杀人案中,审判长随意打断辩护人对鉴定人的询问,自行提出“鉴定是几人做的”“以多数意见还是一个人的意见为准”等无关紧要的常识性问题;又如某盗窃、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案中,辩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庭除查明证人必要的身份信息,并告知证人作证义务及法律责任外,还直接询问本应由控方询问的“证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问题,难免有越俎代庖之嫌,同时也容易引起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公正性的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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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5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