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福利院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
释义 | 一、收养福利院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二)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4、弃婴公告; 5、儿童医院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 二、《民法典》对于收养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三、如何在福利院收养孩子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二)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三)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四)收养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五)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六)收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医院)(七)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英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英寸照片一张。(八)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统一公告)(九)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收养福利院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的相关内容。收养可以让彼此陌生的人成为亲密的家人,让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都能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但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形成的收养关系才会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法律网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